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受理了一起圍繞“獐子島”與“獐子港”的商標行政糾紛案。
原告于2017年在第29類甲殼動物(非活)等商品上申請注冊了“獐子港”商標(簡稱訴爭商標)。
第三人于2019年12月10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起無效宣告,認為訴爭商標與其在先申請注冊的“獐子島”系列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且“獐子島”商標經使用已構成馳名商標,原告與其均處于大連轄區,對其“獐子島”商標理應知曉,故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應當予以無效宣告。
國家知識產權局經審查認為訴爭商標與“獐子島” 系列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對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原告不服該裁定,于法定期限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目前本案尚在進一步審理中。(來源:知產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