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國外申請優先權的,受理申請人第一次申請的該外國必須與我國共同參加了有優先權規定的國際條約,或者與我國簽訂了互相承認優先權的雙邊協議,或者承認我國國民在該國享有優先權;
二、申請外國優先權的專利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
三、申請本國優先權的專利包括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
四、申請外國優先權,其第一次申請必須是經外國專利機關受理并給予的優先權日的正式申請,申請是否能獲批準,不影響申請優先權的基礎條件;
五、申請本國優先權,其第一次申請必須是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受理并給予優先權日的正式申請。但是,提出后一申請 時,該第一次申請已經要求過外國或者本國優先權,或者已經授與專利權,或者屬于按照規定提出分案申請,均不能作為申請本國優先權基礎條件;
六、無論是申請外國優先權還是申請本國優先權,均要要求后一申請與前一申請具有相同主題,如果后一申請超出了前次申請的主體,不享受優先權,而只能就其中共同部分申請優先權;
七、合案申請,允許其中一項享有優先權,也允許其分別享有優先權日;
八、申請本國優先權的,可以改變專利申請的種類,其優先權不受影響,只要后一次申請的主體與前次申請的主題相同;
九、在我國的后一次申請必須在優先權期內提出,還必須滿足后次申請人是前次申請人的合法繼承人;
十、申請優先權必須在申請權利時同時提出聲明,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規定的三個月期限內提交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制作的前次申請專利的文件副本,超過期限,視為未提出優先權請求。
優先權手續的辦理
申請具有優先權的專利的申請人應遵循優先權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規定,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時提交書面陳述,并在三個月內提交第一份專利申請文件的副本;沒有書面陳述或沒有提出申請如果提交了專利申請文件的副本,則應認為沒有要求優先權。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手續,應當在書面聲明中寫明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即專利在先申請日,申請號和受理申請的國家;書面聲明中未寫明在先申請日和受理該申請的國家的,視為未提出聲明。
申請人要求外國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在先申請文件副本,經原受理機關證明,提交的證明材料中,在先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與在后申請的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不致的,應當提交優先權轉讓證明材料。
申請人要求本國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在先申請文件副本應當是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制作的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