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轉讓應當辦理轉讓手續
商標轉讓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并且商標轉讓一般是通過變更商標注冊簿上的商標注冊人才能實現,所以轉讓后還需要辦理相關的手續才能使商標產生真正意義上的轉讓。
(一)“羊老大”商標權屬糾紛①
1995年王xx與孫xX等人合伙創辦了榆林地區羊老大制衣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榆林羊老大)。1997年榆林羊老大取得“羊老大”注冊商標專用權。王xX、孫xx等榆林羊老大部分股東成立了北京羊老大服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羊老大)。2001年榆林羊老大和北京羊老大雙方簽訂商標轉讓協議,約定將榆林羊老大的“羊老大”文字商標轉讓給北京羊老大,國家商標局亦核準了該轉讓。另外榆林羊老大與北京羊老大簽訂了一份聯合聲明,聲明稱“北京羊老大愿將本公司注冊商標‘羊老大’無償轉讓給榆林羊老大”。后兩家為此商標發生爭議,榆林羊老大以北京羊老大商標侵權為由,要求法院判定北京羊老大商標侵權,并賠償由此給榆林羊老大造成的巨大損失。榆林中院判決北京羊老大持有的“羊老大”文字商標歸原告榆林羊老大所有。雙方均不服上訴到高院,陜西省高院判決“羊老大”系列商標專用權全部歸榆林羊老大所有。此案引起了全國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視,最高人民法院要求陜西高院盡快依據審查監督程序提供審查意見。在陜西高院審判委員會對這起案件進行了審查之后,2005年陜西省高院作出民事裁定,中止榆林羊老大與北京羊老大商標權糾紛一案原判決的執行,另行組成合議庭再審此案。這樣,漫長的訴訟又回到了起點。
(二)商標發生兩次轉讓,以哪次為準
撇開案件其他的是非,本案中主要爭議在于商標轉讓需要辦理的手續問題。在這個案件中,“羊老大”商標在理論上進行了兩次轉讓,第一次,榆林羊老大將商標轉讓給北京羊老大,并辦理了商標轉讓手續;第二次,北京羊老大以“聯合聲明”的形式,將商標又轉讓給了榆林羊老大,這次沒有辦理轉讓手續。糾紛的癥結就出在聯合聲明上,其實聯合聲明從法律的角度可以理解為商標轉讓協議,那么這個案子就存在兩次轉讓,第一次轉讓在商標局辦理了轉讓手續,第二次沒有辦理轉讓手續,到底以哪一次為準呢?
這個案件由于沒有最終的判決,給大家留下了懸念。其實,法律上是有明確規定的。商標法第39條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轉讓注冊商標經核準后,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羊老大”第一次從榆林羊老大轉讓給北京羊老大,經過了商標局的核準,并經過公告,從公告當天起北京羊老大即正式享有“羊老大”的商標所有權。第二次的聯合聲明雖然可以視同轉讓協議,但雙方并沒有去商標局辦理轉讓手續,因此也沒有經過商標局的核準和公告,那么“羊老大”商標實質上并沒有過戶到榆林羊老大名下,據此,從法律的角度來看,“羊老大”商標應當歸屬北京羊老大公司。所以當陜西高院判決“羊老大”商標歸屬榆林羊老大時,引起了法學家的公憤,也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視。
(三)“羊老大”商標案的啟示
現實中有很多企業購買商標就像買其他貨物一樣,一手交錢,一手交商標證,甚至連轉讓協議都不簽署。“羊老大”商標權屬之爭給我們的啟示是,商標轉讓不僅要簽署轉讓協議,還要到國家商標局辦理轉讓手續,經過商標局核準和發布公告后商標權屬才發生轉移。所以購買商標后一定要盡快去商標局辦理轉讓手續,只有經過商標局的核準公告后,商標才真正屬于自己。
聲音商標注冊申請文件的提交方式
來源:福建質量管理
作者:徐豆豆 丁雪
關于聲音商標注冊申請文件的提交方式,世界各國的各有不同,目前主要有三種方式,分別是歐盟的圖樣表示制度、美國的描述性表示制度以及澳大利亞和我國臺灣地區所采用的混合表示方式。
(一)歐盟的圖樣表示制度
歐盟對聲音商標的注冊采用的是圖樣表示制度(graphical representation system),在商標提交方式上要求采用圖像、線條或字符,以便識別能夠準確確定?!稓W共體商標法》規定:任何能以圖文表示的標志,包括人名、圖案、字母、數字、商品形狀及外包裝,只要其能將商品的某一生產者或服務提供者與相同商品的其他生產者或相同服務的其他提供者區分開,均可作為商標申請注冊[2]。
(二)美國描述性表示制度
在聲音商標注冊申請文件的提交方式上,美國采用的是描述性表示制度(descriptive representation system)。美國《商標審查程序手冊》中第807條規定的對于一些無法用圖形表現出的商標在注冊申請時,可以省略掉其無法表示的商標圖形,代之以足夠的文字性描述,并在圖形頁數的地方注明無圖樣。著名的“人猿泰山吼叫”聲音商標在美國得以注冊,這是美國聲音商標注冊的典型案例,也是美國與歐盟聲音商標注冊申請制度的不同之處[3]。
(三)澳大利亞混合表示制度
澳大利亞商標法第四十條規定,商標必須能以圖樣加以表示方能允許注冊,如果在申請商標不能滿足“以圖樣加以表示”的要件,則該商標的注冊申請應予以駁回。此外,《澳大利亞商標審查指南》明確規定了的商標注冊形式采用圖樣表達輔以描述性表達的混合表達制度(graphic and descriptive representation systems)[4]。且聲音商標若是音樂商標和非音樂商標組合而成的,其中音樂部分不能是以完整的樂譜而呈現,如一首完整的樂曲是受到限制的,這就牽涉到了音樂作品著作權的問題,對這一方面加以限制尤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