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流程是商標申請人為了獲取心儀商標必須完成的步驟,雖然現在有很多方法可以輕易獲得商標,比如商標轉讓,但是每一種方式卻依然要根據流程進行。商標注冊申請的流程中,有一非常可怕的階段,就是商標公告期,這一階段可怕之處在于商標注冊異議,如果被其他人提出異議,而且沒有在短時間內做出應對之策的話,就很容造成商標注冊功虧一簣。因此下面就來講講如果商標注冊公告期被人提出異議,應該如何做好應對之策!
1、商標被異議后,請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商標異議答辯
商標局受理商標異議后,將向商標申請人發出《異議答辯通知書》,要求商標申請人在規定時限內就商標被異議情況陳述事實和理由,提供書面的異 議答辯材料。對商標申請人來講,收到通知書后可以選擇提供材料也可以選擇不提供相關材料,這并不影響異議程序的進行。但從異議實踐的情況來看,商標申請人 如能針對異議理由,提供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材料,對于商標局做出異議裁定是有一定幫助的。雖然不一定能影響終的裁定結論,但是申請人至少已經盡到職責。
2、多方面考慮商標異議裁定,是否提出異議復審
根據新《商標法》規定,商標局做出準予注冊的異議裁定,被異議商標就可以注冊了,異議人不能再提復審,商標申請人就可以拿到商標注冊證。如果做出不予注冊的裁定,商標申請人(被異議人)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起異議復審申請。此處規定與舊《商標法》規定區別較大。
在舊《商標法》施行期間,大量的異議復審是由異議人因異議不成向商評委提出的,也有部分復審是異議成立由被異議人(商標申請人)提出的。在 新《商標法》實施后,異議不成后該商標已經獲得注冊權,異議人不能再提異議復審,而只能對該商標向商評委提出爭議。因此,新法實施后,異議復審的數量應該 有一個比較大的減少。商標申請人在異議成立的情況下,需要謹慎應對,考慮具體情況再決定是否啟動異議復審程序。
3、接受復審結果或啟動司法程序
新法廢除了行政終局裁定的做法在保留異議復審程序的基礎上,增加了司法救濟程序,即根據新法第33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 異議復審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復審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雖然對于商標復審案件 采用行政訴訟模式的合理性值得商榷,但畢竟為當事人提供了作為權利的終救濟方式——司法救濟。
由此造成的結果是,商標異議案件實行行政二審、司法二審的四級審理終審制,即商標局異議裁定、商標評審委員會異議復審裁定、一審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二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此種結果與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職能分配密切相關。
對于后兩種結果,申請人要考慮是否啟動司法程序,如果啟動司法程序后,將要花費更多的人力、物力、財力投,且耗時長久,商標權益也講究投入產出的,如果真的Hold不住,建議放棄。當然如果你和你的公司財大氣粗經得住虐心,你又足夠喜歡它的話,可以堅持。
以上就是平常用于商標注冊流程中,商標公告期間異議提出的情況下,企業商家需要做出的應對方法,相信各位對于商標注冊公告期容易出現的問題,能夠有一定的了解和認識,如果各位還想要了解更多關于商標注冊流程中容易出現的問題,盡管到北京首捷進行在線客服咨詢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