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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字母商標注冊注意事項
當下經濟不斷發展,全球化成了普遍趨勢,國內各行各業為與國際接軌,在申請注冊商標領域越來越重視英文商標的注冊。英文商標的申請注冊過程中,有哪些注意事項?小編今天通過整理分析總結了以下幾點:
英文商標是否近似需要專業的判斷及風險分析,需要注意的標準有:
(1)字面上字母的排列組合
(2)加減字母的程度
(3)商標字母設計的顯著風格
(4)不同組合所對應的中文含義
這些要素的近似程度不同所判斷的結果也不相同,所以還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字母要素運用過程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1)含有國家名稱及著名城市名稱易被駁回
根據《商標法》第十條款第(1)項、第(2)項及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我國及外國的國家名稱、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公眾知曉的國外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因此,含有國家名稱及著名城市名稱的字母商標一般會被引用上述條款駁回。
(2)商標含義負面易被駁回
部分具有具體含義的字母商標,因含義不符合我國的公序良俗和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格調低下,作為商標注冊易產生不良的社會影響而不能注冊。
(3)商標字頭近似易被駁回
因為英文字母的稀缺性,字頭的組合較為有限,商標申請人為了達到突出字母商標顯著性的目的或讓字母商標中凸顯企業名稱縮寫等,在申請的字母商標中凸顯了英文字頭容易造成商標近似。
(4)與中文譯意商標相同易被駁回
具有具體含義的字母商標在進行注冊時,除了對字母要素進行審查外,還要就其中文含義進行審查。因此有些字母商標因為其具體含義與已注冊或申請在先的中文商標相同而被駁回。
(5)含有國際機構縮寫易被駁回
《商標法》第十條款第三項及第五項規定,與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近似的,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及近似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因此,字母商標不能與上述提到的國際組織名稱相同及近似,否則,不但不得注冊,甚至不能使用。
B、哪些字母不能用?
在注冊商標時,有哪些英文是絕對不可以注冊為商標呢?下面,就帶大家來看看,商標局是如何審查英文商標的。
一、與我國或外國的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一般情況下,英文的字母構成、含義、讀音或者外觀與國家名稱相同或近似的,均不可作為商標使用。
如我國國家名稱的英文簡稱或者縮寫為“CN”、“CHN”、“P.R.C”、“CHINA”、“P.R.CHINA”、“PR OF CHINA”等,因此與我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近似的“CHINA”、“CHINAR”、“china power(中華電力)”等,不可作為商標使用。同樣的,與外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近似的英文如“FRANCE(法國)”、“CANADA LIGHT(加拿大之光)”等也不可作為商標注冊使用。
二、與我國或外國國旗、國徽、軍旗的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申請注冊的英文商標若與外國國旗、國徽、軍旗的名稱或者圖案相同或者近似,如“UNION JACK(英國國旗)”,則會被商標局判定為與外國國旗、國徽相同或者近似,不予通過。
當然,如果商標注冊申請人已經獲得該國政府同意的,并提交經該國政府同意的書面證明文件后則可將該英文名稱作為商標注冊使用。另外,若申請人就該商標在該外國已經獲得注冊的,則視為該外國政府同意,可以進行注冊。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政府間國際組織,是指由若干國家和地區的政府為了特定目的通過條約或者協議建立的有一定規章制度的團體。例如:聯合國、歐洲聯盟、東南亞國家聯盟、非洲統一組織、世界貿易組織、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等。申請商標注冊時一定要避開與這些組織相關的英文全稱、簡稱或縮寫。
如聯合國的英文全稱為“United Nations”,縮寫為“UN”;歐洲聯盟的中文簡稱為歐盟,英文全稱為“European Union”,縮寫為“EU”;世界貿易組織的英文縮寫為“WTO”;亞太經合組織的英文縮寫為“APEC”等等。
但是,若商標注冊申請人經過了該政府間國際組織同意則可使用相關英文名稱進行注冊,注冊時需要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此外,如果申請注冊的英文具有明確的其他含義或者特定的表現形式,不容易誤導公眾的,如“WHO(誰)”與世界貿易組織的英文縮寫“WTO”雖字母構成相似,但因“WHO”有明確的含義,不會令相關公眾產生混淆,因此可以進行商標注冊。
四、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紅十字”是紅十字會的專用標志,“紅新月”是紅新月會的專用標志,申請注冊的英文商標不可與其相同或近似,否則商標局將不予注冊。
如“Red Cross”的中文含義為“紅十字”,“red cresent”的含義為“紅新月”,都屬于不可以注冊的英文。
五、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在英文商標中,若英文的含義帶有對特定民族進行丑化、貶低或者其他不平等看待該民族的內容的,則屬于帶有民族歧視性的英文,不予注冊。
不過,商標局在審查商標時,對于民族歧視性的判定還會綜合考慮商標的構成及其指定使用商品、服務。也就是說,某英文名稱原本沒有帶有歧視性含義,但用在某一特定類別上則有可能被認定為“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如“INDIAN(印第安人)”用在服裝衣帽上是可以的,但是作為衛生潔具注冊則是不可以的。
六、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的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什么英文屬于“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不良影響”?總的來說,罵人的臟話、侮辱性質的詞語、有損國家尊嚴和形象的、與恐怖主義組織沾邊兒的、侵害宗教信仰的等等都屬于此條款禁止注冊的范疇。
如“idiot(白癡)”“HONKY(白鬼子)”等侮辱性、歧視性詞語是不可作為商標注冊的,“Vladimir Putin(普京)”“KRONE(丹麥貨幣名稱克朗)”等與國家、地區或者政治性國際組織領導人姓名,或與各國法定貨幣的名稱相同或近似的,均屬于不予注冊的范疇。
另外,即使沒有歧視性和貶義,用“Mecca(宗教圣地麥加)”等宗教或者民間信仰的偶像名稱、宗教活動地點、場所的名稱等詞匯注冊商標也會被判定為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而被駁回。
不過,雖然此條款的判定會綜合考慮社會背景、政治背景、歷史背景以及商標的構成與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等因素,但不同的商標審查員對于此條款的把握程度不同,因此也會造成一定程度的誤判,一旦出現這種情況,北京首捷國際知識產權建議商標注冊申請人可以咨詢專業的知識產權代理機構,代理機構會根據具體情況幫助申請人判斷是否可以通過駁回復審“拯救”商標。
七、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
根據《商標法》第十條精神,一般情況下,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也就是我國公眾知曉的我國以外的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地名,包括地名的全稱、簡稱、外文名稱和通用的中文譯名,均不可作為商標注冊。
如“Olympia(希臘奧林匹亞)”“Japan(日本)”“Varsaw Burgrave(華沙貴族)”等均不可作為商標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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