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日前,高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了迪奧爾公司與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至此,這起涉及香水瓶的三維立體商標行政糾紛案歷時4年迎來終審判決。想了解業內法學專家們對該案有何看法?繼續往下讀。
歷經4年,一起涉及香水瓶的三維立體商標行政糾紛案迎來終審判決。
4月26日,高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了克里斯蒂昂迪奧爾香料公司(下稱迪奧爾公司)與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高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認為,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被訴決定有違行政程序正當性的原則,且可能損害行政相對人合理的期待利益,一審、二審法院對此未予糾正的作法不當。高人民法院遂判決撤銷一審、二審判決,并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針對涉案商標作出復審決定。
對此,高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該案通過為國際商標申請人提供及時有效的司法救濟,全面保護了境外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對于宣傳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成果,努力將我國法院打造成當事人信賴的國際知識產權爭端解決‘優選地’,都將大有裨益。”
香水商標未獲注冊
涉案申請商標為國際注冊第1221382號商標,申請人為迪奧爾公司,指定使用在香水等商品上。
2014年8月,迪奧爾公司針對真我香水瓶提交了國際商標注冊申請。之后,根據《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的相關規定,迪奧爾公司通過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下稱國際局),向澳大利亞、丹麥、芬蘭、英國、中國等提出領土延伸保護申請。
2015年7月13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向國際局發出申請商標的駁回通知書,以申請商標缺乏顯著性為由,駁回全部指定商品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迪奧爾公司不服,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申請,但并未得到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支持。
隨后,迪奧爾公司提起行政訴訟,其主要理由為,迪奧爾公司已經在國際注冊程序中明確,申請商標為指定顏色的三維立體商標,而非商標行政管理部門作為審查基礎的普通商標,故被訴決定作出的審查基礎明顯有誤。此外,申請商標設計獨特并已在中國市場進行了廣泛的宣傳、使用,也在多個國家獲得商標注冊,故其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應當獲得核準。一審、二審法院均未支持迪奧爾公司的主張。迪奧爾公司不服二審判決,向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
終審判決作出改判
庭審中,雙方主要圍繞兩大焦點問題進行了辯論:一是被訴決定是否違反法定程序;二是申請商標是否具備顯著性。
在程序違法方面,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商標局并未如實記載迪奧爾公司在國際注冊程序中對商標類型作出的聲明,且在未給予迪奧爾公司合理補正機會,并欠缺當事人請求與事實依據的情況下,逕行將申請商標類型變更為普通商標,并作出不利于迪奧爾公司的審查結論。商標評審委員會在迪奧爾公司明確提出異議的情況下,對此未予糾正的作法,均可能損害行政相對人合理的期待利益,有違行政程序正當性的原則。
對于申請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的問題,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對申請商標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重新審查。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在重新審查中應當重點考慮如下因素:一是申請商標的顯著性與經過使用取得的顯著性;二是審查標準一致性原則。
據此,高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平等保護中外企業
“該案判決具有重要意義,充分彰顯了我國平等保護中外權利人合法利益的精神,進一步樹立了我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負責任的大國形象。”高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在該案中,高人民法院指出,作為商標申請人的迪奧爾公司已經根據《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等規定,完成了申請商標的國際注冊程序,以及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的必要的聲明與說明責任,而申請材料僅欠缺部分視圖等形式要件的情況下,商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充分考慮到商標國際注冊程序的特殊性,本著積極履行國際公約義務的精神,給予申請人合理的補正機會,以平等、充分保護迪奧爾公司在內的商標國際注冊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高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強調,該案體現了及時救濟和全面保護權利的精神。優化國際商標注冊程序是我國積極履行《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在內的國際公約義務的重要體現。該案通過為國際商標申請人提供及時有效的司法救濟,全面保護了境外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對于宣傳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成果,努力將我國法院打造成當事人信賴的國際知識產權爭端解決“優選地”,都將大有裨益。
“該案涉及立體商標,而且屬于基于國際注冊在我國獲得領土延伸保護的案例。高人民法院在世界知識產權日公開審理和宣判該案,其本身對于依照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給予國外創新主體以平等保護,培養社會公眾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無疑具有重要意義。”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馮曉青表示,基于該案對于商標國際注冊、領土延伸保護相關程序和實體問題的明確,其必將對于今后我國商標行政管理部門如何正確地適用相關程序、規范處理商標國際注冊申請產生重大影響,對于國內程序和國際程序的協調及其處理也將具有重要參考意義。
該案的影響還不止如此,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崔國斌表示,高人民法院對如何判斷立體商標通過使用獲得顯著性給出了指導性意見,強調要考慮立體商標本身的特點、實際使用的情況、消費者的認知能力等因素。同時,法院提醒商標行政管理部門應該保證前后審查標準的一致性,這對于后續商標局或人民法院處理類似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本報記者 馮飛)
相關鏈接:國際商標注冊程序有待優化
高人民法院對該案所涉及的程序和實體問題的判決,對于完善我國商標注冊程序具有重要意義。
該案涉及的程序問題的本質是《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與國內法律銜接問題,涉及每一個國際申請人的切身利益。依據《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及其他相關國際公約規定,中國許可商標申請人通過國際注冊申請指定我國為目標申請國,即提出所謂領土延伸申請。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要求,商標申請人應當在其商標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國際注冊簿登記之日起3個月內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提交本條例第十三條所需要的補充材料。在實際操作中,一般只有在商標局受理國際注冊申請后,商標申請人才有可能向商標局提交上述第十三條要求的補充材料。
依據現有的程序安排,我國商標局在啟動國際商標注冊申請的審查程序時,并不直接通知商標申請人,申請人很可能不能及時知道該國際注冊申請進入中國后審查程序啟動的確切時間。等到申請人獲知國際申請被駁回后,上述第四十三條所規定的期限可能很快或已經屆滿。這有可能導致商標申請人不能在時間參與審查程序并補充材料。在該案中,迪奧爾公司沒有在審查程序中按照規定的時間補交立體商標的三視圖就可能屬于這一類情形。
如果商標局、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標評審委員會)或法院以申請人沒有遵守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的3個月期限為由,駁回其申請,的確有違行政執法的正當程序原則。高人民法院依據國際公約精神,在判決中指出這一程序銜接問題,要求商標評審委員會保障商標申請人的程序利益,是非常必要而且合理的。國際商標注冊程序與國內程序的銜接制度應當予以完善具體的選擇可能有很多種,比如,及時通知國際注冊申請人國內審查程序的啟動日期與補充材料的期限,或者在申請被駁回后對申請人補充材料持開放態度等。(崔國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