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船投資公司成立于2014年11月,經營范圍為實業投資,主要從事酒類、服裝和工藝品等批發及零售。第5475934號“紅船”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2類啤酒等,紅船投資公司經核準受讓該商標。
2019年12月,紅船投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經公證分別前往位于嘉興市秀洲區常秀街442號的“生鮮舟”和位于嘉興市南湖區由拳路的“玄品經典餐廳”,購買了兩瓶“元運紅船啤酒”。

與真正的“紅船啤酒”不同,“元運紅船啤酒”商標的左上角,豎向印有字體較小的“元運”二字,而“紅船啤酒”四個字的字體較大,顯得較為突出。此外,啤酒罐裝上還印有“嘉興元運榮譽出品”字樣,并注明制造商為“浙江喜盈門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喜盈門公司”)。
嘉興市元運酒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元運公司”)成立于2019年5月,經營范圍為食品、初級食用農產品的銷售等;喜盈門公司成立于2007年1月,經營范圍為啤酒、發酵酒、飲料、配制酒的生產銷售等。2019年6月,元運公司授權喜盈門公司生產“元運紅船”品牌精釀易拉罐啤酒,同時授權制作相應外包裝,在元運公司的官網上,也多處使用了與產品包裝上所印一致的品牌商標。
紅船投資公司認為元運公司、喜盈門公司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于是訴至南湖法院,請求判令兩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法院審查中了解到,元運公司申請注冊在第32類商品上的“元運紅船啤酒”商標注冊申請已于2019年9月被駁回。
法院一審認為,被訴侵權產品為啤酒,與紅船投資公司“紅船”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屬相同商品。被訴侵權啤酒罐裝、元運公司官網上標注了“元運紅船啤酒”標識,其中主要構成部分“紅船”字樣與紅船投資公司涉案“紅船”商標在文字、讀音方面均相同。考慮到“紅船”商標使用在啤酒產品上具有一定的顯著性,被訴侵權“元運紅船標識”的使用易使相關公眾對被訴侵權啤酒的來源產生誤認,所以認定其與“紅船”商標構成近似,元運公司委托喜盈門公司生產被訴侵權啤酒,兩者就此構成共同侵權;元運公司在其官網上使用被訴標識的行為亦構成侵權。
綜合考慮相關涉案因素,最終,南湖法院一審判決元運公司賠償紅船投資公司10萬元,喜盈門公司對其中的8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宣判后,被告提起上訴。二審中,經嘉興市中院主持調解,各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
值得一提的是,該案審理過程中,一個探索構建信息時代司法運行新模式的審判平臺也應運而生。2020年4月,鑒于知識產權案件日益增多,為推進長三角司法一體化,南湖區法院邀請上海市浦東新區法院、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法院,通過一體化辦案平臺召開跨域專業法官論證會,就該案的證據審查標準、法律適用等展開探討,并就同類案件的裁判標準達成了一致意見,為跨省域案件“合議”提供了經驗,邁出了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服務長三角一體化國家戰略的創新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