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明確提出了列入專利、商標代理行業違法違規行為黑名單的行為,具體包括:依據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規范辭去公職、退休人員到專利或者商標代理機構任職的規定,構成違規聘用國家知識產權局辭去公職、退休人員,并存在拖延、拒絕糾正其違法違規行為等情形的專利、商標代理機構;存在審代勾連行為,以行賄等嚴重影響專利、商標審查工作公平公正的方式,獲取不當利益的專利、商標代理機構和代理人員;采取違規轉遞涉案材料、干預影響審查結論、不正當獲取審查信息等方式,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有其他嚴重不良影響的專利、商標代理機構和代理人員;應當列入黑名單的其他情形。
《辦法》強調,要對列入黑名單的專利、商標代理機構和代理人員施協同約束措施,具體包括:列為重點監管對象,限制其適用告知承諾等便利措施;限制其參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組織的各類項目、專家人才推薦、評優評先等;對于同時存在行賄等嚴重情節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依法給予吊銷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專利代理師資格證或者永久停止受理其辦理商標代理業務等行政處罰。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辦法》還提出,要健全完善涉及專利、商標審查領域的規章制度,切斷以審謀私、審代勾連的利益鏈條,加強內部監督和約束,強化全審查流程廉潔風險防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