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的商標被認定帶有欺騙性而被駁回,這是因為,提交注冊的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將“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修改為“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這使得商標法針對商品的質量、產地等產生誤認的情形做出了更明確的規定。
要避免這種情況,需要各位申請人了解什么樣的商標會被認定帶有欺騙性。具體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易使公眾對商品質量等特點產生誤認
質量即為商品或服務的優劣程度,系中性詞,本身并無優劣之分。商標標志中如果涉及對商品或服務質量進行描述的文字,往往是積極方面的詞匯。如果商品或服務本身不具有商標標志描述的質量特點,就容易使公眾將商品或服務與這種質量特點相聯系,并可能使公眾誤認商品或服務具有這種質量特點。
2、易使公眾對商品產地產生誤認
對商標標志中含有地名的審查或審理可能會涉及我國商標法中的多個條款。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與第(二)項分別規定了我國國名和外國國名(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了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和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
3、易使公眾對商品生產者產生誤認
《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將“商標由企業名稱構成或包含企業名稱,該名稱與申請人名義存在實質性差異,容易使公眾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誤認的”情形,歸入到第二次修正的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中的“其他不良影響”的范圍內。這種誤認是由于商標標志中含有的企業名稱與實際企業名稱不符造成的。企業名稱是一企業區別于其他企業的標志,也是最原始的識別商品來源的標志,沒有充分的理由禁止商標由企業名稱構成或者含有企業名稱,但商標中的企業名稱應當與申請人名義保持一致,否則容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生產者產生誤認。
商標起名是個技術活,一著不慎可能滿盤皆輸。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前,企業如能對標志有無欺騙性進行自查自糾,將有助于減少商標被駁回的風險,提高商標注冊申請的通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