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反向混淆,要充分重視犯罪嫌疑人的辯解。商標反向混淆,就像很多法律“俗稱”一樣,并不是一個法定的概念,而是在司法實踐過程中逐步形成共識的概念。一般而言,所謂反向混淆,是指商標權人的商標被在后使用者廣泛使用之后,商標與在后使用者的聯系更為密切,使消費者誤認為商標權人的商品或服務源自在后使用者。而與之相對應的另一個概念就是在先使用,根據商標法第59條第3款規定,商標注冊人申請商標注冊前,他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于商標注冊人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注冊商標所有人僅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別標識。
基于上述論述的內容,在辦理相關案件時,需要充分考察涉案人員的主觀是否善意,充分考察非注冊商標的投入及影響,并需要核查造成反向混淆或在先使用的原因,以此來綜合判斷涉案人員是否屬于合理使用,進而解決罪與非罪的問題。
平行進口,要充分重視犯罪嫌疑人涉案產品來源。平行進口是未經相關知識產權權利人授權的進口商,將由權利人自己或經其同意在其他國家或地區投放市場的產品,向知識產權人或獨占被許可人所在國或地區的進口。由于市場營銷策略(如擴大市場份額和占有率)的需要,商標權人出售給國外經銷商或者國外被許可使用商標的生產企業生產的商品價格都比較低,這些產品平行進口后,通常都會對商標權人的國內市場造成一定的沖擊。故為了保護正常的國內市場秩序,許多國家都采用不同的方法阻止商品的平行進口。
直白表述為,進口人進口的是有合法來源的正品,并不是知識產權,但其銷售行為的確可能對進口國的權利人造成損害,基于商標權利用盡原則,這種損害并不需要刑法去評價,所以在調取證據時,需要關注涉案物品來源的問題,尤其是一些可能不能輕易作出真偽鑒定的情形,更需要注重對于貨物來源的取證。
商標共存,要充分重視犯罪嫌疑人與權利人的關系。商標共存,即商標申請人可以和在先商標的權利人進行洽談,請求對方出具“共存同意書”,也就是在駁回復審的時候,提交在先商標權利人提供的“共存同意書”,證明在先權利人認可雙方商標的共存不易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以此取得審查員的認可,從而爭取申請商標獲準注冊。
所以,不能單純以商標足以造成他人誤解就直接認定犯罪,還是要結合犯罪嫌疑人的辯解對于其與權利人是否曾經達成過商標共存的協議進行針對性取證,防止出現因利益紛爭所造成的“假案”。
商標被撤銷,要充分重視注冊商標的使用情況。商標法規定,注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根據有關統計顯示,商標撤銷維持注冊率統計在商標局的撤銷環節當中,大部分都是三年不使用商標的案件類型。所以,面對一些“小眾”商標,可能不僅僅要調取相關的權屬材料,也要明確其具體使用的有關材料,防止造成民事不認同該商標而刑法卻保護的尷尬局面。
總之,商標類犯罪同樣是需要刑民學科交叉的問題,不能單純唯注冊商標論,需要充分重視民法對行為的評價,以此來實現法秩序的統一。
(作者單位: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