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歌曲版權買下后歸誰
一首歌的版權分為兩部分:歌詞和樂譜。歌詞屬于版權法中的“文字作品”,樂譜屬于“音樂作品”。歌詞的版權歸屬于詞作者,樂譜的版權歸屬于曲作者。如果作詞人作曲人和唱片公司簽訂轉讓版權的合同,那么版權轉歸唱片公司所有。歌手只是版權法中規定的“表演者”,不是詞曲的版權人,對詞曲本身不享有版權。因為歌曲不是指我們聽到的音頻文件,而是歌詞和曲譜而歌詞和曲譜本來就與歌手沒有任何關系。當然周杰倫等創作型歌手除外,他們對“自己創作并演唱”的歌曲兼有詞曲作者和表演者雙重身份,既享有版權人的權利又享有表演者的權利。一個歌手要翻唱一個經典歌,要找版權人,即詞曲作者,如果詞曲作者已將版權轉讓唱片公司,就去找唱片公司。
二、音樂版權費一般是怎么計算
音樂版權費一般是按照面積進行計算,具體的數額由雙方當事人約定。如果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進行演出,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三、電影版權費怎么算
其一,收費標準和方式是否合理。電影版權收費涉及著作權人、影著協及其合作單位、網吧及長途客車、網民及乘客等多方利益,收費標準的確定需經充分協商和博弈,而不能由影著協單方面說了算。
其二,網吧及長途客車是否有“消費”選擇權。被收取電影版權費的網吧和長途客車猶如“消費者”,也應該有“消費”選擇權。網吧可以不購買網絡公司的片庫,網吧里的網民可以直接到免費視頻網站看電影,這些視頻網站若已購買電影版權,網民和網吧就無需再次付費,向這些網吧收取電影版權費就相當于“二次付費”。對于長途客車而言,有些長途客車并沒有電影播放設備,即使有,經營單位也可以選擇不播放,不應統一繳費。
其三,正如一些論者所言,電影版權收費會不會重蹈卡拉OK版權收費的覆轍,打著保護著作人權益旗幟的版權收費,所收費用最終有多少流入著作權人的腰包,有多少流入權勢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腰包,這是值得關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