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注冊的圖形商標和“哆啦A夢”的形象酷似,福建的一家公司被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其注冊的商標無效。目前,這家公司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商評委重新作出裁定。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此案公開宣判,法院經過審理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哆啦A夢”)
(福建機器貓公司注冊的“機器貓”)
公司未獲得形象授權
“哆啦A夢”又名小叮當、機器貓,是日本著名的漫畫角色。上世紀90年代前后,“哆啦A夢”系列動畫片首次被引進中國大陸,人民美術出版社、吉林美術出版社等多家出版社出版相關漫畫作品,“哆啦A夢”的形象一時風靡全國。
成立于2002年的機器貓公司是福建省一家經營體育器材、服裝、童鞋等商品的企業,于2012年提出了類似“哆啦A夢”的圖形商標注冊申請,指定使用于第25類服裝、嬰兒全套衣等商品上。后經商標駁回、異議等程序,這個圖形商標于2015年12月在嬰兒全套衣等商品上獲得核準注冊。不過,機器貓公司并沒有取得有關“哆啦A夢”形象的相應授權。
商評委裁定商標無效
因認為福建機器貓公司注冊的圖形商標與漫畫“哆啦A夢”的形象酷似,取得“哆啦A夢”形象授權的艾影公司認為機器貓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
2016年12月,艾影公司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機器貓公司注冊的商標無效。
艾影公司表示,公司基于合同獲得了《哆啦A夢》卡通作品及卡通形象等著作權及維權權利,機器貓公司注冊的訴爭商標侵犯了公司的在先著作權,并與多枚“哆啦A夢”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商標評審委員會經過審理裁定訴爭商標無效。機器貓公司不服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商評委重新作出裁定。
訴商評委被法院駁回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機器貓公司表示,其注冊的訴爭商標并不是“哆啦A夢”的形象,二者不構成實質性相似。
為了辨別訴爭商標和“哆啦A夢”是否相似,法官還特意翻看了多本“哆啦A夢”漫畫。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哆啦A夢”不同于漫畫中常見的貓的形象,其五官緊湊,手部呈圓形,頸部系有鈴鐺,腹部有口袋,機器貓公司注冊的商標與“哆啦A夢”在整體結構、設計細節、元素構成和布局等方面均相近,已構成實質性相似。機器貓公司未經艾影公司的許可,申請注冊與“哆啦A夢”實質性相似的商標,損害了艾影公司的在先著作權。
終,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機器貓哆啦A夢陪伴了無數孩子成長,乃是大眾熟悉、喜愛的動漫人物之一,其商業價值非常大,可其知識產權也經常遭到侵犯。福建機器貓公司所注冊的“哆啦A夢”商標,雖然于2015年12月在嬰兒全套衣等商品上獲得核準注冊,可其并未獲得有關“哆啦A夢”形象的相應授權,明顯屬于侵權行為。
哆啦A夢從上世紀90年代就引進中國內地,在多家電視臺播放,并由多家出版社出版相關動漫作品,如今在視頻網站上還能看到哆啦A夢動畫片,其形象影響力很大。目前哆啦A夢在中國內地的授權代理業務由艾影公司負責,也就意味著國內企業要想合法使用哆啦A夢形象,就要先與艾影公司簽訂授權協議,繳納授權使用費。
顯然,這才是符合市場規則與知識產權授權程序的做法,不僅可以確保哆啦A夢形象合法使用,避免遭到非法濫用,亦有助于推廣哆啦A夢形象授權業務,提高權益人的合法收入,鼓勵原創者繼續創作。而福建機器貓公司擅自注冊“哆啦A夢”,商標形象與原版形象極為相似,很容易令消費者誤解,以為是原版授權商品,如此不僅涉嫌商業欺詐行為,亦侵犯到艾影公司的合法權益,理應依法予以裁撤,并對其侵權行為進行索賠。
哆啦A夢形象遭到侵權的行為非常多,2010年我國久負盛名的“永久”牌自行車廠家,因未經授權生產銷售了使用“哆啦A夢”形象的童車,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停止生產、銷售使用“哆啦A夢”形象的兒童三輪車產品,賠償艾影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25萬元。2016年鎮江潮流廣場曾擺放過15個“哆啦A夢”的模型,用于宣傳活動,結果廣場管理方因此被起訴,法院終認定廣場管理方侵權,判決廣場管理方賠償艾影公司包括合理費用在內的經濟損失13萬元。
由此可見,艾影公司對哆啦A夢的形象維護非常重視,經常通過司法訴訟途徑維權,并取得良好的效果,值得其它知識產權所有者效仿。要想保障原創者的合法權益,鼓勵更多原創作品,就應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壓縮繁瑣的維權程序,倡導權益人依法維權,讓侵權者受到相應的懲罰。